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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字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华、何德刚与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何德刚,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字1742号原告:朱华,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何德刚,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国振,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法定代表人:范胜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保,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东海县。原告朱华、何德刚与被告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华、何德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何德刚撤回对被告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朱华、何德刚承担。审 判 员  龚书明审 判 员  李 虎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