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郝宁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郝宁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保令2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郝宁夏,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接处警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经审查,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郝宁夏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郝宁夏因离婚诉讼产生矛盾,被申请人郝宁夏与申请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并致使申请人刘某某受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郝宁夏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郝宁夏因离婚诉讼产生矛盾,被申请人郝宁夏与申请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并致使申请人刘某某受伤。刘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郝宁夏殴打、威胁申请人刘某某及其家属;二、禁止被申请人郝宁夏谩骂、恐吓、诽谤、骚扰、跟踪申请人刘某某及其家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郝宁夏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辛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小虎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