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练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1民初1071号原告:练某某,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3月4日出生。原告练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康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练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间自由恋爱认识,于2011年2月9日生下男孩陈某甲,于2013年12月3日在紫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陈某某不珍惜家庭,经常殴打原告练某某,被告陈某某有酗酒、赌博的恶习,被告陈某某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无来往。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已破裂,为此,特起诉离婚,请求法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小孩陈某甲由被告陈某某负责抚养,原告练某某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和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间自由恋爱认识,于2011年2月9日生下男孩陈某甲,于2013年12月3日在紫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练某某诉称,被告陈某某不珍惜家庭,经常殴打原告练某某,被告陈某某有酗酒、赌博的恶习,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应以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且生育了子女,说明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原告练某某以被告陈某某不珍惜家庭,经常殴打原告练某某,被告陈某某有酗酒、赌博的恶习,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原告练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原、被告加强感情沟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综上理由,原告练某某诉请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练某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巧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