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执5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与王春燕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王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王春燕,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4日,住四川省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春燕借款合同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解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我院以(2017)川0106执51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春燕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