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终结长春市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鲁海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督18号申请人:长春市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力,董事长。被申请人:鲁海艳。申请人长春市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鲁海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已给付所欠物业费而自愿撤回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支付令尚未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长春市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中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