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行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纪宏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宏,由子惠,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81行初97号原告:纪宏,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由子惠,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镇二十里村。组织机构代码:00165648-2。法定代表人:曹佃文,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飞,系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宏、由子惠诉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宏、由子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张 娜审判员 许静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回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