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单诉卢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单,卢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963号原告:郑单,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被告:卢春华,男,1975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原告郑单与被告卢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郑单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78元,由原告郑单负担。审判员 计兴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