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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单诉卢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单,卢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963号原告:郑单,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被告:卢春华,男,1975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原告郑单与被告卢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郑单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78元,由原告郑单负担。审判员  计兴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