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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一满与陈丽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满,陈丽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098号原告:赵一满,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士兵,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丽娟,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曼妮,女,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系委托人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满与被告陈丽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一满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一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赵一满负担。审判员  蒋勤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