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民终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魏荣成、衢州市柯城鹏达钢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荣成,衢州市柯城鹏达钢材经营部,彭亚军,郭珽,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荣成,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柯城鹏达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上洋钢材市场*号楼***号。经营者:熊樟俊,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原审被告:彭亚军,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审被告:郭珽,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审被告: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天元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陈大堂,董事长。上诉人魏荣成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柯城鹏达钢材经营部及原审被告彭亚军、郭珽、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荣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荣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荣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上诉人魏荣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黎钟审 判 员 骆忠新审 判 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潘 婷书 记 员 朱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