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介休市新海能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润来、任海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休市新海能气体有限公司,任润来,任海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978号原告:介休市新海能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云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俊英。被告:任润来,男,汉族。被告:任海涛,男,汉族。原告介休市新海能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润来、任海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介休市新海能气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介休市新海能气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介休市新海能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学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