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韦xx、刘xx与苏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x,刘x,苏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800号申请执行人韦x申请执行人刘x共同委托代理人:文x,西安市高陵区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x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韦xx、刘xx与苏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向本院交来执行案76276.39元,申请执行人金x、刘xx的已将该案款全部领走。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