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戴建国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建国,吴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财保5号申请人:戴建国,男,汉族,住汨罗市。被申请人:吴国民,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人戴建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国民的豫N5XX**(豫U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戴建国以戴娜所有的车辆湘F6XX**和甘细军所有的车辆湘FD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国民的豫N5XX**(豫U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期限2年,由汨罗市进口汽车维修中心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戴建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