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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银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5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银球,男,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安徽省太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太湖县天华镇。被告人刘银球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银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银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被告人刘银球在“中华狩猎网”上看到有人用射钉枪改造枪支的照片,并有详细介绍用射钉枪制作枪支的方法步骤。2016年1月份,刘银球先后通过淘宝网分别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激光瞄准器、空包弹等枪支零部件,并从其表兄朱某处借来电焊机将该枪支零部件组装成枪支,制造完成后刘银球将该枪支用于打猎、打靶。2016年4月26日,太湖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对刘银球住宅进行检查,发现该枪支及相关零部件。2016年5月5日,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刘银球组装、制造的枪支系改制火药枪,是枪支。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银球未经许可,擅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银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银球曾在部队服役,对枪支性能较为熟悉。2015年9月份,被告人刘银球在“中华狩猎网”上看到有人用射钉枪改造枪支的照片,并有详细介绍用射钉枪制作枪支的方法步骤。2016年1月份,刘银球先后通过淘宝网分别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激光瞄准器、空包弹等枪支零部件,并从其表兄朱某(曾用名朱某1)处借来电焊机将该枪支零部件组装成枪支,制造完成后刘银球将该枪支用于打猎、打靶。2016年4月26日,太湖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对刘银球住宅进行检查,发现该枪支及相关零部件。2016年5月5日,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刘银球组装、制造的枪支系改制火药枪,是枪支。2016年5月6日,太湖县公安局已依法对该枪支及相关零部件等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太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银球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太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熊某、詹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刘银球的供述与辩解、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公(刑技)鉴(痕检)字[2016]1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太湖县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电焊机照片、淘宝网交易信息截图、视频资料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银球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情节:被告人刘银球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银球制作枪支的目的是为了打猎,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无前科劣迹,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太湖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刘银球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刘银球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银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太湖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刘银球处扣押的枪支及相关零部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晴审 判 员  章英特人民陪审员  方爱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