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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820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炎平、合肥宝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炎平,合肥宝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820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宋炎平,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合肥宝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桃花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92474093N。法定代表人陈宝荣,总经理。本院的(2017)皖0123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365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款项365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商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小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