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柳英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柳英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刑初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柳英,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浙江省泰顺县。2002年4月29日,因非���行医被泰顺县卫生局行政罚款2500元;2002年12月26日,因非法行医被泰顺县卫生局行政罚款2000元;2008年3月11日,因非法行医被泰顺县卫生局行政罚款4000元;2008年8月27日,因非法行医被泰顺县卫生局行政罚款1000元;2014年6月17日,因非法行医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钱招脉,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柳英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柳英及其���护人钱招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柳英因一直未考取医师资格证书,且明知自己因非法行医被多次行政处罚,遂于2015年年底通过他人购买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黄柳英取得上述证书后,于2016年5月4日将执业地点由瑞昌市人民医院变更为泰顺县罗阳镇下洪卫生院。同年7月,黄柳英租用泰顺县雅阳镇埠下村68号地下室设立其个人诊所,并对周边村民进行诊断治疗。2016年12月7日,被害人叶某1前往该诊所就诊,黄柳英根据叶某1提供的病历为其出具药方并注射输液。同年12月9日,叶某1再次前往该诊所输液,输液过程中因叶某1咳嗽不止,无法化痰,黄柳英遂将注射液中的沐舒坦更换为氨茶碱,叶某1注射后死亡。经鉴定,黄柳英对叶某1的死亡负轻微责任。黄柳英所持有的医师资格证书上的钢印非江西省卫生厅��钢印。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柳英被依法传唤到案。次日,被告人黄柳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8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柳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2、钟爱英、董某、叶某3、陶某、程某、刘某、温某、严某、黄某、陈某、舒某懿、吴某2等人的证言;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注册信息;医生执业注册联网信息查询单;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变更通知书;聘书;中医院体检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委托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江西省卫生厅、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钢印;瑞昌市人民医院、瑞昌市中医院、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阳新县新医科门诊部公章;病历本;检验报告单;CT检查报���单;心电图报告;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笔录及照片;处方笺;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柳英及相关人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柳英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柳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柳英因非法行医被多次行政处罚及判处刑罚后仍从事非法行医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柳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柳英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二、扣押的葡萄糖注射液、注射器、针头、输液管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蜀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