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9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洪尧与杭州夏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屋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洪尧,杭州夏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屋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658号原告:邵洪尧,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被告:杭州夏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108号新世界财富中心2幢3301室。法定代表人:马丙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钢,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屋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56号C区5层509室。法定代表人:钱晟磊,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邵洪尧与被告杭州夏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屋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邵洪尧以需补充个别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邵洪尧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夏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屋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洪尧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邵洪尧负担。审判员  宋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中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