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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傅成均、苏照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成均,苏照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傅成均,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苏照山,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成均与被执行人苏照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偿还饲料款64275元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苏照山名下有银行存款和机动车、不动产登记信息,苏照山现患有恶性肿瘤,正在治疗,不适用采取拘留措施。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