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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民催13号申请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东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2485737Q。法定代表人:李怀根,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持有的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24259197,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孝荣审判员  胡 霞审判员  王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