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金田与李刚、陈梅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田,李刚,陈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田,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李刚,男,1973年7月6日生,住天长市。现住天长市天一城市。被执行人:陈梅香,女,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天一城市。本院在执行陈金田与李刚、陈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刚名下拥有皖M×××××奥迪A4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刚名下的皖M×××××奥迪A4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峻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