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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亮源乡泉塘村第八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李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亮源乡泉塘村第八村民小组,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亮源乡泉塘村第八村民小组,地址:亮源乡泉塘村8组。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亮源乡泉塘村第八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任群人民陪审员  李成全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功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