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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邢婉秋与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婉秋,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995号原告邢婉秋,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国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1号楼2层216。法定代表人黄忠良。被告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1号楼20层2单元2302。法定代表人黄春飞。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11号楼11层1103。法定代表人欧阳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婉秋与被告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绿地集���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淑贞、王京华、贾巧英调解,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婉秋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震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