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赛英与王亚利、欧阳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赛英,王亚利,欧阳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民初709号原告:李赛英,女,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王亚利,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榕(系王亚利丈夫),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欧阳榕,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原告李赛英与被告王亚利、欧阳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赛英与被告欧阳榕(暨王亚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赛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月利息按1.5%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9日起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88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9日,被告王亚利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为据。借条内约定,借款月利息按1.5分计算,被告王亚利借到上述借款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借款本金,月利息也从未支付。被告不予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亚利、欧阳榕系夫妻关系,由于被告王亚利上述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欧阳榕辩称,我对借款也不知情,房产证抵押也不知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亚利与欧阳榕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9日,王亚利向李赛英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其借款30万元,书面约定月利率为1.5%,并提供欧阳榕名下的坐落于蕉城××号××楼402房屋产权证抵押。上述借款,除此前王亚利父母经手的为王亚利借款的10万元外,另20万元李赛英于当日通过银行取现13万元加上已有现金7万元,当场交付给王亚利。该笔借款自2017年1月9日起至今,不仅本金未还,利息也分文未付。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还有借条、房屋所有权证、中国银行储蓄存折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亚利向李赛英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责任。讼争借款产生于王亚利与欧阳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欧阳榕应依法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李赛英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王亚利、欧阳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李赛英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7年1月9日起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2元,减半收取计3116元,由王亚利、欧阳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喜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