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张中华与湖南中奥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华,湖南中奥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中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98号檀香花园商业中心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6222769-X。法定代表人胥忠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中华与湖南中奥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中奥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瑞明审判员 郭家法审判员 杨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