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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魏顺利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顺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49号罪犯魏顺利,曾用名位顺利,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金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魏顺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魏顺利等3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2153.50元。赃款9602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宣判后,魏顺利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郑少刑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魏顺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魏顺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21日,魏顺利伙同他人经预谋,到夜总会找到被害人刘某以假装出台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刘某房间对其持刀威胁、殴打,抢走现金10000元及两部手机(价值8064元)。现追回2398元及两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011年6月,魏某因其男朋友包某将其左眼打伤,遂纠集魏顺利等人对包某进行殴打,威胁其向家人索要2000元,并出具3000元欠条,非法限制包某人身自由,并致使被害人轻伤;被害人包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该犯在共同抢劫犯罪中系主犯,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系从犯。罪犯魏顺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7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31日缴纳罚金3000元。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一次、优秀三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魏顺利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顺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