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姜中典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中典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16号罪犯姜中典,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大学毕业,2002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判决无罪释放。案发前任禹州市地质矿产管理局副局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7日作出(2003)禹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姜中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宣判后,姜中典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作出(2003)许中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姜中典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6年底,姜中典任禹州市地质矿产局副局长,主抓下属矿山公司。1999年底,矿山公司因欠禹州市典当行贷款,在判决执行过程中,矿山公司办公楼被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拟拍卖禹州市矿山公司办公楼以偿还贷款。姜中典找到禹州市华夏装饰有限公司业主郝福建,建议郝买下矿山公司办公楼,并建议郝转卖给禹州市新华书店,后姜中典指示侯朝伟等人具体操办郝福建买房一事,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115万元成交。不久,郝福建找到禹州市新华书店蔡国才,建议将矿山公司大院卖给新华书店,蔡国才智与书店其他领导实地考察后,经讨价还价以138万元成交。次日,蔡国才找电话询问姜中典,姜说卖给郝福建是115万元,蔡国才问138万元买下亏不亏,姜中典说不亏。当天,禹州市新华书店与郝福建签订了买卖协议,并陆续支付合同款138万元,后姜中典对郝福建说:“你弄得不赖,几天时间就赚了20多万”。郝福建说:“事成之后,亏待不了你们”。1999年春节前,姜中典驾驶一辆轿车去到矿山公司大院,见到郝福建,称有急事,让郝为其准备5万元钱,郝福建回家取出5万元并交给姜中典。2017年3月6日退缴赃款5万元。罪犯姜中典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8月、2015年1月、6月、11月、2016年4月、8月、2017年1月共获得8次表扬;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姜中典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中典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