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于海洋与郝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洋,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97号申请人于海洋,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郝平,男,1964年9月2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2017年6月1日本院受理了于海洋申请执行郝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将被执行人郝平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97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学审判员 张大祺审判员 王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