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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66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玲玲、张守礼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玲,张守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66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玲玲,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执行人:张守礼,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申请执行人陈玲玲与被执行人张守礼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守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守礼在东营银行6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