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立婧与叶胜乐、冯景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婧,叶胜乐,冯景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婧,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叶胜乐,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冯景帮,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申请执行人张立婧与被执行人叶胜乐、冯景帮诈骗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2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