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闫攀云诉被告李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攀云,李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134号原告:闫攀云,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芳,山西盈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鑫,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原告闫攀云诉被告李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闫攀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攀云负担。审 判 长 剧利军审 判 员 闫 谱人民陪审员 齐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