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20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义妹与楼佩霞、楼关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妹,楼佩霞,楼关仁,楼玉娟,金秋香,黄瑛,黄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636号原告:陈义妹,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华,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佩霞,女,194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关仁,男,194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楼玉娟,女,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第三人:金秋香,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第三人:黄瑛,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第三人:黄娟,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妹诉被告楼佩霞、楼关仁、楼玉娟,第三人金秋香、黄瑛、黄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义妹负担。审 判 长 吴晨播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傅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