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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方嘉与杜诗圣吴坤埔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嘉,吴坤埔,杜诗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嘉,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娜,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坤埔,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诗圣,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上诉人方嘉与被上诉人吴坤埔、杜诗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方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方嘉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上诉人方嘉负担。审判长 杨 瑾审判员 黄 淳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夕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