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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永琴诉程长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勤,程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刑初197号自诉人张永勤,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人程长云,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住商城县。自诉人张永勤以被告人程长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程长云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给付赔偿款义务。自诉人张永勤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长云已与自诉人和解,并全部履行执行义务,自诉人张永勤要求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永勤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