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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2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某的银行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朝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