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2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某的银行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朝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