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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金成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成,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79号申请执行人徐金成。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金成与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州葛劳人仲案字(2016)第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金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金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州葛劳人仲案字(2016)第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