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吕昌强与区瑞东、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昌强,区瑞东,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820号原告:吕昌强,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贵州省思南县,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更生,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瑞东,男,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委托代理人:陈松胜,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跃进路34号二楼自编202室。负责人:朱红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昌强诉被告区瑞东、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昌强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5元,减半收取627.50元,由原告吕昌强负担。审 判 长 陈佩琴人民陪审员 钟广成人民陪审员 李耀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