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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复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楚铭,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复103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毛楚铭,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2号。法定代表人:杨圣敦,董事长。复议申请人毛楚铭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2017)京0101执异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城法院受理的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毛楚铭一案,毛楚铭请求法院撤销(2017)京0101执9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扣划其银行存款151473.26元的强制行为。东城法院经审查查明,该院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8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毛楚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十二万四千一百一十一元二角六分,滞纳金二万二千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2元,由毛楚铭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2017年1月13日,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东城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东城法院以(2017)京0101执931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东城法院于2017年2月3日出具(2017)京0101执93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东城法院送达管理系统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毛楚铭。2017年2月7日,东城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楚铭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151473.26元(含执行费2140元)。2017年2月20日,东城法院将案款149333.26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27日,该案执行程序终结,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2017年3月21日,毛楚铭提出执行异议,东城法院以(2017)京0101执异50号立案审查。东城法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被执行人毛楚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时间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其认为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经向其释明后,毛楚铭仍坚持异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毛楚铭的异议请求。毛楚铭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2017)京0101执异50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主要理由如下:1、东城法院执行程序有问题,异议裁定掩盖客观真相,编造事实。2、异议裁定认定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没有事实证据证明,且违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3、东城法院始终没有制作并没有向被执行人发送结案通知书。4、隐瞒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事实。综上,原审裁定违背事实与法律。本院对东城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毛楚铭要求撤销东城法院制作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对其银行存款的扣划,系针对东城法院执行行为所提出异议。但毛楚铭提出异议时,该执行案件东城法院已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应认定执行程序已终结,因此,对毛楚铭所提异议应不予审查。综上,东城法院驳回毛楚铭的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楚铭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执异5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高华审 判 员 贾奕良审 判 员 詹 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高 明书 记 员 雷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