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邵进良与苏州香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进良,苏州香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291号原告:邵进良。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一,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香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35号1幢1013室。法定代表人:张香硕。原告邵进良与被告苏州香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盼盼独任审理,于2017年3月20日、2017年4月12日、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进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被告苏州香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香硕到庭参加2017年3月20日、2017年4月12日庭审,原告邵进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到庭参加2017年7月27日庭审,被告苏州香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进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苏E8TX**的东风本田CRV车辆,若返还车辆有瑕疵或返还不能时要求被告赔偿车辆同等价值的价款(以鉴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3日16点原告车子停在金枫路与玉山路交叉口不到一点高架下方的停车位,车牌号为苏E8TX**,车型为东风本田CRV,差不多19点左右接到电话通知车子已经开到金河国际大厦,之后经公安调查,该车停在被告车库内。原告认为,涉案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未经车主同意,被告将车开走,拒不归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也建议原告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此事。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苏州香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车辆没有停放在被告方车库内,原告车子被拖走是因为原告儿子与他人有纠纷,与被告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邵进良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E8TX**的东风本田(CRV)汽车一辆。原告陈述称,2016年11月3日下午16时,原告儿子邵晨宇将涉案车辆停放在金枫路与玉山路交叉口附近的高架下面,大概19时左右,原告接到电话称车辆已被开到金河国际大厦,然后原告本人向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狮山派出所报警,要求派出所找回涉案车辆。另查明,2017年1月19日,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向原告出具《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投诉答复单》一份,就原告2016年12月18日针对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狮山派出所的投诉事项答复如下:你至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投诉,狮山派出所未帮助你寻找你子邵晨宇停放于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与玉山路交叉口高架桥下失踪的东风本田CRV(车牌号:苏E8TX**)汽车;经调查,该车辆因邵晨宇与苏州香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民事合同纠纷,现停放于苏州香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车库内,建议通过法院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该车辆权属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车牌号为苏E8TX**的东风本田(CRV)汽车进行价格鉴定。2017年6月26日,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针对车牌号为苏E8TX**的东风本田(CRV)汽车的车辆损失价值出具《关于邵进良与苏州香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价格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价格鉴定标的在鉴证基准日的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5266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8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车辆查询信息、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投诉答复单、关于邵进良与苏州香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价格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车辆系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无正当理由占有涉案车辆并拒不归还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理应将车辆归还给原告,如若被告无法归还,结合原告的诉请,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折价补偿。关于涉案车辆苏E8TX**的东风本田(CRV)汽车的价格,结合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本院认定为152660元。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的车辆没有停放在被告方车库内”的辩解,因被告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根据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的调查,本院足以认定涉案车辆停放于苏州香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车库内,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香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号为苏E8TX**的东风本田CRV汽车返还给原告邵进良,如被告返还不能,应折价赔偿原告邵进良车辆损失15266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邵进良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284004070014167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11500元,由被告苏州香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德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