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符亚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亚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更88号罪犯符亚弟,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博西村委会端用村。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9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亚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一名同案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952.7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罪犯符亚弟于2014年12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符亚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符亚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符亚弟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5个月,共获得6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符亚弟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应与一名同案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952.7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赔偿人民币3200元。罪犯符亚弟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服刑期间,在监狱内累计消费人民币6648.1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5.92元。又查明,罪犯符亚弟的家庭被列为扶贫户。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消费台账及经济履行能力的说明、消费台账、被列为扶贫户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符亚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亚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杨丽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彭彩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