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155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155号原告: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东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邰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卢大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拥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明,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2元,减半收取7451元,由原告句容市天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审 判 长 刘 成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人民陪审员 郝德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