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0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卫红与周世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红,周世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李卫红,女,1963年2月7日生,,汉族,辽宁盘山人,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申请执行人:周世臣,男,1960年5月11日生,汉族,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曙光采油厂井下测试公司工人,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李卫红与周世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7401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玉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艺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