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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卫红与周世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红,周世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李卫红,女,1963年2月7日生,,汉族,辽宁盘山人,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申请执行人:周世臣,男,1960年5月11日生,汉族,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曙光采油厂井下测试公司工人,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李卫红与周世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7401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玉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艺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