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与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91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在武,该局工商物价办公室主任助理。委托代理人邱剑,该局工商物价办公室主办。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建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作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高市监罚字【2015】7号),认为自2015年1月4日开始,被申请执行人在未经申请执行人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使用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与凤凰路路口的双面单立柱广告位,为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了宣传其“国华印象”房地产项目的“高新教育最优盘”的户外广告。其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在广告中使用法律禁止用语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及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责令其补办登记手续,并处罚款1000元;对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在发布的户外广告中使用法律禁止用语的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41338.5元,并处罚款41338.5元。综上,决定对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合并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二、没收广告费用41338.5元;三、罚款42338.5元(罚没款合计83677元)。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高市监罚字【2015】7号)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故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强制执行:1、罚没款83677元;2、加处罚款42338.5元;(合计126015.5元)。经审查,2016年3月2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向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作出了《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高市监罚字【2015】7号)。在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8月26日通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公告栏和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后,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催告,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以上事实有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高市监罚字【2015】7号)一份,《现场笔录》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两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两份,《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一份,《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两份,被申请执行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一份,被申请执行人与济南鲁信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一份,被申请执行人与济南森克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输出及安装合同一份》,被申请执行人收取山东国华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发票一份,被申请执行人向山东鲁信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发票一份,被申请执行人向济南森克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费用的收据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高市监罚字【2015】7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42338.5元,该加处罚款的标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告知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8月30日前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交纳没收的广告费用41338.5元、罚款42338.5元、逾期加处罚款42338.5元,合计126015.5元。三、被执行人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道云审判员 马东升审判员 刘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