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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邹文娟、曹立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娟,曹立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文娟,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曹立巍,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立巍的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