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邹文娟、曹立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娟,曹立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文娟,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曹立巍,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立巍的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