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于世彬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世彬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449号罪犯于世彬,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地江苏省丰县,原住苏州市相城区。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相刑二初字第0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世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暂扣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受贿款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其余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月1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9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0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7日进行公示。2017年7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某,江苏省丁山监狱指派警官杜某、钱可心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于世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于世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于世彬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司法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于世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于世彬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2月受到四次监狱表扬奖励。于世彬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及追缴犯罪所得均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假释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司法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于世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世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浪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