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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昆山与周海锋、周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昆山,周海锋,周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194号原告:张昆山,男,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周海锋,男,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周曙光,男,汉族,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昆山与被告周海锋、周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昆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昆山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昆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昆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