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保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巍巍、邓清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巍巍,邓清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保75号之一申请人:胡巍巍,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住址: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邓清妹,女,汉族,1962年5月26日生,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胡巍巍诉被申请人邓清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提供作为担保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XX号洪城财满街XX栋XX单元XX室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胡巍巍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XX号洪城财满街XX栋XX单元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戈人民陪审员 熊文群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