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继泽与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泽,李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900号原告何继泽,男,1991年7月30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被告李小龙,男,1989年12月16日生,汉族,祥云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原告何继泽诉被告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何继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继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元,由原告何继泽负担。审判员 杨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语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