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经济开发区盛装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与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经济开发区盛装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6086号原告:台州经济开发区盛装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机场路295号。经营者:唐明根,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658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2266-2。法定代表人:姚良。原告台州经济开发区盛装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以下简称盛装工作室)为与被告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太阳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广告材料及制作费13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盛装工作室为被告东方太阳城公司制作广告物料,双方签订了两份《广告物料制作合同》。原告盛装工作室按约履行了广告物料的制作义务。2017年6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东方太阳城公司确认其应支付给原告盛装工作室价款138000元。被告东方太阳城公司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经济开发区盛装广告设计制作工作室价款138000元,同时支付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