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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勇辉、李林青与茅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勇辉,李林青,茅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财保123号申请人:李勇辉,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人:李林青,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茅敏,男,1988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市。申请人李勇辉、李林青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茅敏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应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勇辉、李林青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茅敏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李勇辉、李林青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