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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举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举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364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莲前街道82号1层、3层、30层、33-35层、37-38层。主要负责人:王波,行长。被申请人:陈举云,女,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申请人陈举云及被告黄种生、吴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金鸿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举云所有的位于龙岩市××东××号(帝景豪苑商住楼)B-045号车位(所有权证号:201306605)。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仙媛(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