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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24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XXXXX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XX,武汉XXX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4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熊XX,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武汉XXX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XXX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XXXXX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XXX公司在平安银行1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69356.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源:百度“”